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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9146号“puzzlem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4:11关于国际注册第1609146号“puzzlema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89号
申请人:SCHLEICH GMBH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9146号“puzzlem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字母构成要素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该不可分割的整体外加不同的颜色构成要素及图形构成要素使得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商标注册授权保护声明、举证商标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puzzlemals”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余理由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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