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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0880号“新牧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49号
申请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0880号“新牧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2200号“牧原闷驴坊”商标、第26034321号“牧原堂MU YUA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行提起确权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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