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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12273号“熊熊轻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91号
申请人:易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2273号“熊熊轻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1590号“熊熊公社”商标、第17701847号“熊熊乐园 BOONIE CUBS”商标、第47177910号“D熊D熊”商标、第4771338号“熊熊剧场”商标、第46391540号“熊熊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熊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茶、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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