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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3350号“世博威健博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7: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60号
申请人:北京世博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3350号“世博威健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身不具有欺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并且与申请商标表达形式类似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按照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商标的实际使用当中,并未产生任何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展会图片、展会宣传手册及宣传海报、申请人荣誉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世博威健博会”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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