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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60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626号
申请人:尚宁光电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60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77983A号、第7730023号、第8998295号、第7530175号、第56250567号、第19103525号、第18394524号、第20717032A号、第11323052号、第7021050号、第11860018号、第19236710号、第43201040号、第150996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十二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鼠标器套”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摇奖机;考勤机;自动计量器;光通信设备;激光导向仪”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十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六、十二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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