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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038号“D’RE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0:01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038号“D’RE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31号
申请人:NAWON FOOD AND BEVERAGE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宁波柏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038号“D’RE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0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2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3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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