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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1665号“康润生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047号
申请人:北京康润诚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1665号“康润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20220号“润康生物 RealCare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9596104号“润康”商标、第10300112号“慷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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