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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5823号“汇隆牛油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84号
申请人:天津汇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5823号“汇隆牛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8090号“汇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汇隆牛油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汇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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