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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73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7:26关于第615473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81号
申请人:视觉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7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9711号商标在扬声器等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剩余有效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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