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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8309号“家伽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565号
申请人:钟新艳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8309号“家伽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55842号“家家福”商标、第34782897号“家家福”商标、第40985427号“家加福”商标、第12124537号“家佳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家伽福”构成,与引证商一至四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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