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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1687号“MIZU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84号
申请人:万岱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1687号“MIZU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164号、第21563739号、国际注册第1545246号、第18069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人已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著作权证明、获奖证书及产品宣传、举证商标信息、引证二、四注册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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