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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2241号“金勋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416号
申请人:广东亿家伴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241号“金勋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327号、第59793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相同类别上已注册了“金勋章”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洗碗机”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金勋章”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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