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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3068号“RAUMA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9:47关于国际注册第1603068号“RAUMA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69号
申请人:RAUMASTER O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068号“RAU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511号“罗马世家 ROMASTER及图”商标、第1474735号“RUNMASTER”商标、第14303434号“ROOMASTER”商标、第1734143号“RESMASTER”商标、第15716596号“RAYMASTER”商标、国际注册第671044号“RAVEMASTER”商标、第29261803号“RAILMASTER”商标、第1351214号“罗马世家 ROMASTER及图”商标、第14303603号“ROOMASTER”商标、第4428744号“M&H RACEMASTER及图”商标、第14268154号“M&H RACEMASTER及图”商标、第11966507号“RAYMASTER”商标、国际注册第623885号“RAYMASTER DOUBLE IMAGE”商标、第39723476号“ROMASTER”商标、第11966966号“RAYMASTER”商标、第15589898号“罗杰玛斯特 ROGMASTER”商标、第1769279号“RES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构成要素、显著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十已经无效,不再构成在先障碍。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小五金具、金属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RO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电动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机床、电动手操作钻孔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二英文“RUNMASTER”、引证商标三英文“ROO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四英文“RESMASTER”、引证商标五英文“RAYMASTER”、引证商标六英文“RAVEMASTER”、引证商标七英文“RAILMASTER”、引证商标八英文部分“ROMASTER”、引证商标九英文“ROO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和运输工具、搬运手推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齿轮、婴儿车盖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识别英文“RACEMASTER”、引证商标十二英文“RAY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储物架、搁板置物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十三显著识别英文“RAYMASTER”、引证商标十四英文“RO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十五英文“RAYMASTER”、引证商标十六英文部分“ROG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工程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工程、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RAUMASTER”与引证商标十七英文“RESMAST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9、12、20类复审商品和第37、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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