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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5065号“亿佰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2: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50号
申请人:宁夏亿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5065号“亿佰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3628号图形商标、第3416939号“恒胜及图”商标、第28288586号“盛宏时代及图”商标、第7205179号“厚深及图”商标、第10560846号图形商标、第60341786号图形商标和第1687511号“鸿宇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未满未续展。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五至七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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