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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9103号“ANTH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80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103号“ANTH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22172号“赞美诗”商标、第9136379号“安希娅 ANTHEA”商标、第5311905号“AN THEM”商标、第60043983号“阿瑟姆 ATH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鞋”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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