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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2980号“BUSHNELL GOL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35号
申请人:宝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2980号“BUSHNELL 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5771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11269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28912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35448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72416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268856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针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的理由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手套、高尔夫球杆用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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