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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3642H号“IRIS 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8:0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3642H号“IRIS MEDIC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57号
申请人:IRIS MEDICIN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3642H号“IRIS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1418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用于治疗神经疾病的药物制剂与急救用过氧化氢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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