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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2830号“虎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23号
申请人: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12830号“虎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0181号“虎族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娱乐设施”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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