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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71411号“muste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8259号重审第0000000932号
申请人:法国科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8259号《mustela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9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8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04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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