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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5337号“metapa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647号
申请人:南通美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5337号“metapa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59054号“META”商标、第60573187号“META”商标、第60418104号“META”商标、第60054705号“META及图”商标、第58232758号“META”商标、第15951159号“META”商标、第60059632号“META SCIENCE”商标、第60402440号“METAFARM”商标、第60527834号“METANET”商标、第60668310号“METAMAKER”商标、第60938893号“METAWORKS及图”商标、第61317540号“METAPAIN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四现处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未确定。
二、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羊皮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五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metapaper”使用在其指定的纸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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