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79A号“TUFF OFF RO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34:41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79A号“TUFF OFF RO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6058号重审第0000000723号
申请人:JUST WHEELS & TIRES CO.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879号“TUFF OFF RO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7605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79A号“TUFF OFF RO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11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84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7724号“TUFF ALL TER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88952号“T TU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06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1105号“TU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7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行终547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不宜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引证商标三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