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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82767A号“耐华NAIHU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36: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卓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吉汇鑫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82767A号“耐华NAI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59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销售主体资质及订单详情页面、客服聊天记录、产品包装照片、快递运输单、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家具、桌子、床、沙发、餐具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桌子;床;沙发;餐具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原件,且其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事实依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网上店铺信息及销售记录;
2、被申请人产品实物检测报告;
3、被申请人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江川辉胜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0类上还申请注册有第9089709号“汇金”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家具;桌子;床;沙发;餐具柜”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抖音店铺并未显示销售记录,拼多多店铺的订单显示的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相关聊天记录亦未显示时间。证据2产品检测报告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还注册有其它商标,证据3发票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系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家具;桌子;床;沙发;餐具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桌子;床;沙发;餐具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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