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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270号“CAMBRIDGE ICY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37:50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270号“CAMBRIDGE ICY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36号
申请人:CAMBRIDGE UNION SOCIETY ENTERPRIS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9270号“CAMBRIDGE ICY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仅仅是申请人所在地的真实表示,“ICYD”并非固有词语,无固定含义,具备显著特征,且与“CAMBRIDGE”相互独立。且申请商标在英国已经顺利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可译为“剑桥”,是英国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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