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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87983号“温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03号
申请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87983号“温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112859号“温迪”商标、第20299294号“温迪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申请人简介、荣誉资料、宣传资料、有关媒体报道资料、相关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在除棋以外的玩具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的第175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国际象棋;运动用球;扑克牌;游戏用鼠标;游戏用小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模型;动作人偶玩具;音乐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大积木、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消费者并无据以区分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国际象棋;运动用球;扑克牌;游戏用鼠标;游戏用小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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