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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2953号“WISEBUSI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5:48关于国际注册第1632953号“WISEBUSI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674号
申请人:Wise Paymen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2953号“WISEBUSI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9507号“W.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待撤销复审案件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全资中国子公司企业信息;在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WISEBUSINES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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