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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7411号“POL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60号
申请人:卡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7411号“POL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2932号“POL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0321号“PO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的“POLENE”商标早已在法国获得成功注册,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产品订单、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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