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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4524号“SPOR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96号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4524号“SPORT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714799号“SPORTSVAN”商标、第28164186号“运动人 SPORT MAN”商标、第22770776号“运动人 SPORT 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6月20日的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2023年1月6日的第1822期《商标公告》、2023年1月20日的第18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予以撤销,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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