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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6:01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4号重审第0000001125号
申请人:SULZER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3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7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分别为第22687250号“SU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97404号“sa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83368号“ SELZER PUNCH 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97449号“sa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一、申请人对被诉决定中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结论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申请人对被诉决定中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至少包含一个涂抹器、一个容器和一个计量装置的涂抹装置,尤其是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定量分配到涂抹器上的刮刀”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结论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诉决定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具有一定差异。申请人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阶段已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签订的《同意书》,其中包含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亦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在此部分认定有误。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或泡沫绝缘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对此予以确认。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来源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出具了《同意书》,但仍不足以排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时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除“至少包含一个涂抹器、一个容器和一个计量装置的涂抹装置,尤其是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定量分配到涂抹器上的刮刀”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塑料或泡沫绝缘带”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未不当。但在原审判决后,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塑料焊丝、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半成品塑料、半成品泡沫、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板、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型材、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带、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薄膜、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填充材料、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管、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包裹物、建筑用塑料或泡沫密封膜”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裁判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镊子”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塑料焊丝;非包装用塑料膜”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现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被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手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塑料、半成品泡沫、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板、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型材、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带、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薄膜、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填充材料、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管、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包裹物、建筑用塑料或泡沫密封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泡沫绝缘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在“建筑用泡沫绝缘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的可区分性。"SULZER"是申请人商号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和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半成品塑料、半成品泡沫、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板、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型材、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带、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薄膜、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填充材料、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管、作为半成品使用的塑料或泡沫包裹物、建筑用塑料或泡沫密封膜”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17类“建筑用泡沫绝缘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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