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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60991号“五洞大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7: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63号
申请人:冯赐鹏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月珊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3860991号“五洞大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的牛肉餐饮经营者,在先使用“五洞大众”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及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影响商业市场的正常运作,对当地乡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抢注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清单及经营范围;
2、佛山市尚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清单;
4、在先裁定文书;
5、五洞村牛肉餐饮行业的宣传报道及影响力证明;
6、广告媒体宣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商品的产地、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七十余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帮宝适 Pampers及图”、“捷安特及图”、“北冰洋”、“史奴比及图”、“俊朗 JUNON”等也是均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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