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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77288号“查干臻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8: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03号
申请人:吉林查干湖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松原市嘟嘟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对第43777288号“查干臻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70773号“查干湖”商标、第1768099号“查干湖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查干湖”品牌驰名海内外,引证商标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程度,应当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并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查干湖”商标使用至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嫌疑,意图借助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查干湖渔猎文化博物馆落成相关报道;查干湖冬捕的相关报道和介绍;购销合同、发票;申请人及“查干湖”品牌所获荣誉及资质;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材料、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鱼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二在商标驰字[2012]293号文件中被认定在“鱼(非活的)”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查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鱼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除“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认定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上能否获准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查干湖及图”商标在“鱼(非活的)”商品上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豆腐”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鱼(非活的)”商品在加工方式、售卖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因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鱼类产品上在先使用了“查干湖”商标,综合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干食用菌;豆腐”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腌制蔬菜;蛋;牛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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