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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2912号“铭酱荣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13号
申请人:李顺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912号“铭酱荣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389号“王母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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