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5141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9:17关于第615141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073号
申请人:福鼎市华茶村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师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14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3998772号商标、第34039848号商标、第13720834号商标、第15235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江琦
胡笳琳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