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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298号“Mag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1:2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298号“Mag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229号
申请人:MAGTIVIO B.V.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298号“Mag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215号“MAGS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化学药物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维生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gSi”与引证商标“MAGSIL”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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