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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5962号“WILD FER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51号
申请人:帕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5962号“WILD FER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人的第8372436号“WILD FERNS BY PARRS”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WILD FERNS”和图形组成。其中“WILD FERNS”可译为“野生的、(动植物)自然成长的蕨类植物”。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第8372436号“WILD FERNS BY PARRS”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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