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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3126号“盈展 年轻力中心 URF YOUTH ENERGY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6:06ENERGY CENTER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51号
申请人:上海盈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3126号“盈展 年轻力中心 URF YOUTH ENERGY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49732号“YOUTH ENERGY CENTER 年轻力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1677号“盈展 GREEN 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840938号“盈展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44655号“盈·展贸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65142号“UR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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