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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6474号“UFC WHERE CHAMPIONS AR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9:22ARE MADE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943号
申请人:祖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6474号“UFC WHERE CHAMPIONS ARE 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UFC WHERE CHAMPIONS ARE MADE”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包;包;行李袋;背包”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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