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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481号“DIRECTCHE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46:39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481号“DIRECTCHE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652号
申请人:ACCRIVA DIAGNOSTICS,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481号“DIRECTCHECK”商标(第1、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其他在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大写英文“DIRECTCHECK”构成,可译为“直接的检查”,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类科研用试剂等指定商品、第5类医用试剂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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