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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4638号“ISK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49: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44638号“ISK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235号
申请人:SANKO TEKSTİL İŞLETMELERİ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638号“IS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85016号“ISCO”商标、第54486982号“LSKO”商标、第17537982号“伊斯科IS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SK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眼镜、太阳镜、光学镜片及其镜盒、容器、部件和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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