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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6892号“CRUE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42号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6892号“CRU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制作的多部电影和知名角色名称,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234714号“CRUE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排名证据、知名度证据、媒体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101真狗》介绍及播放信息、媒体关于“CRUELLA”的报道、“CRUELLA”衍生商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RUELLA”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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