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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5554号“来福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712号
申请人:周瑞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5554号“来福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1629号“来福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75866号“鸭福来YA FU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材料、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来福鸭”,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鸭福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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