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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5978号“巨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43号
申请人:北京央美中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5978号“巨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显著性极高,“巨震”在不同类目已经申请注册成功,说明作为商标是可以使用有很强的显著性不会使公众误认。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相关巨震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形成品牌效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疫情政府发文、申请人公司的法人相关信息、营业执照、官网、版权、企查查公司截图、商标注册证书、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巨震”,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理由中包含的证据并非对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消减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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