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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7907号“一手好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56号
申请人:神池县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7907号“一手好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商品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手好排”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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