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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7760号“福气云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40号
申请人:慕味而来(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7760号“福气云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49405号“福气土鸡煲”商标、第8823907号“福气奶吧 ”商标、第64511317号“福气果切”商标、第9833620号“好福气”商标、第54269206号“小福气 godsend”商标、第33374451号“老福气”商标、第14584953号“老福气”商标、第7986397号“真福气”商标、第29212533号“福气串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使用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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