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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90640号“BURBER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0: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96号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0640号“BUR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部分“BURBERRY”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84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相关介绍、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先案例、网络店铺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BURBERRY”及图形构成,外文嵌于图形中,与其形成整体的视觉效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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