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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4605号“筋斗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86号
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4605号“筋斗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3219号“筋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73442号“筋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07461号“筋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637155号“筋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三已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6日第184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筋斗云”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座椅;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底盘;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轮辐;运载工具用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束带;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声音警报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拖车(车辆);翻斗车;救援用拖车;清障拖车;氢燃料汽车;垃圾车;机器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野营车;冷藏车;卡车;轻型卡车;运货车;小货车;叉车;拖挂式房车;小汽车;大客车;赛车运动用汽车;蓄电池搬运车;厢式餐车;餐饮车(厢式);洒水车;货车翻斗;跨运车;汽车底盘;小型客车;厢式汽车;轻型货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拖车(车辆);翻斗车;救援用拖车;清障拖车;氢燃料汽车;垃圾车;机器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野营车;冷藏车;卡车;轻型卡车;运货车;小货车;叉车;拖挂式房车;小汽车;大客车;赛车运动用汽车;蓄电池搬运车;厢式餐车;餐饮车(厢式);洒水车;货车翻斗;跨运车;汽车底盘;小型客车;厢式汽车;轻型货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座椅;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底盘;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轮辐;运载工具用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束带;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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