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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2614号“千年古茶 手工制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98号
申请人:徐代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2614号“千年古茶 手工制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9992号“千年古沉”商标、第25459376号“千年古桑”商标、第25541406号“千年古陶”商标、第27385010号“千年古邑”商标、第33064250号“千年古渡QIAN NIAN GU DU”商标、第41567675号“千年古普”商标、第46264258号“千年古柏QIANNIANGUBAI及图”商标、第58044670号“千年古莲”商标、第7922758号“千年CEMNI ”商标、第10920611号“千年花猪”商标、第15608680号“千年及图”商标、第16014924号“千年 婚戒设计领导者”商标、第17490464号“千年枸杞”商标、第18756833号“仟年QIANNIAN”商标、第31561156号“千年婚戒”商标、第61357445号“千年 药王灸及图”商标、第12444344号“人在草木间RENZAI CAOMU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四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千年古茶 手工制作”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财务审计;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一至十三、十五、十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七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十四、十六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十四、十六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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