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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03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5:45
潮旺渔港及图、第1069617号“海外海及图”商标、第54796449号“瑞鲨及图”商标、第17162161号“秦天润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数年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虽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注册商标程序中,但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目录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小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主张,进而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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