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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0933号“苏合稻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18号
申请人:江苏苏合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引信(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0933号“苏合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14316号“苏稻香”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9872号“苏湖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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