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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2672号“TradeIns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62号
申请人:若鹏(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2672号“Trade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0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98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5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682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易被相关公众翻译为“贸易洞察力”等与之相近的含义,若将其使用在提供外贸信息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外贸信息、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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