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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94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4:50关于第580894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66号
申请人:彼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9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20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2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标签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标签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板杯垫、咖啡过滤纸、啤酒杯垫、餐巾纸、纸手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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